1、第 1 頁,共 10 頁 臺 中榮民總醫院太帄間 管理 作業規 定 104.7.2 中榮醫企字第 1044201165 號函發布 一、依據: (一 )衛生福利部 101 年 7 月 5 日修訂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二 )103 年 5月 21 日中榮人字第 1030011369 號函第 3 次修正 臺中榮民總醫院委外事務管理作業規定 。 (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4年 5月 25日輔醫字第 104004265號函。 二、目的: 製訂本作業規 定 ,並納入招商合約,以憑履約督導 、 管理。 三 、太帄間設施 (一 )位置: 本院太帄間座落於本院南院區內東南角落之獨立房舍,
2、與主要醫療作業處所有明顯區隔,總面積計有 836 帄方公尺。 (二 )規模: 1.太帄間有遺體冷藏櫃 18 個及冷凍櫃 9 個 。 2.另 設有助念室、佛堂、祈禱室及家屬休息室等 。 3.室內採中央空調,附設電梯 1 組 。 4.室外有停車位 8 格。 四、 本院 太帄間 自 103 年 12 月 1 日起廢止 附設 之 奠祭 設施 ,不得辦理奠祭事宜 。 五、 太帄間 之使用,應設置遺體登記簿,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 )往生 者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遺體狀況。 (二 )申請使用設施 之往生者 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住址資料。 (三 )處理 往生者 喪葬事宜之人員或殯
3、葬服務業者,其姓名或名稱、電話、住址等資料。 六、 葬儀 業 務: (一 )太 帄間設備及喪葬業務交由 合約 廠商使用、管理、經營, 廠商限向本院亡故病患之喪家招攬( 不得招攬 院外亡故病患),盈虧由廠商自負。 (二 )廠商 應有 工作人員駐 守 本院太帄間辦公室, 方 能即時辦理 喪葬業務。除接運遺體外,禁止擅入病房或有其他違規活動。 (三 )往生病人所需之壽衣(先洗滌軟化)、壽單由廠商負責提供及收費,餘按臺中榮民總醫院太帄間品項收費標準表收費。一般 於院區內運送遺體均免收費用,榮民及臺中榮總員工、員眷往生免費提供遺體冷藏櫃、太帄間場地,並免收電費。 (四 )廠商所提出各項葬儀品項價格表 (
4、如鮮花、棺木等 )應低於市價,未列項目不得高於葬儀公會所定價格, 並需 公告於明顯處,供一般家屬參考,不得任意更改 ; 如因物價指數變動 需調整價格, 應報本院核准後 為之 。第 2 頁,共 10 頁 身份 若 屬 榮民、員工及員眷等身分 者 ,則其收費須予折扣優惠。 (五 )未經家屬同意,接運遺體人員不得自行使用任何計價之物品 。 廠商 需 主動向喪家 建議服務項目及 報價, 經家屬同意後始得服務。 (六 )廠商須向家屬詳細說明收費內容並附 有明細且簽署合約,成交案件須配合本院辦理事後抽查,若有收費不符情形予以違約記點一次。 七 、大體處理作業 (一 )住院病人亡故 接運 : 1.護理站:
5、(1)完成死亡處理程序後,以壽單覆蓋,填妥遺體標籤。 (2)電話通知 太帄間 (殯葬 合約廠商 )派員 前往將大體 移厝至太帄間 。 2.太帄間: (1)獲病房通知,殯葬合約廠商即由值班人員至少 2 人,於 15 分鐘內抵達該病房接運大體。 (2)使用封閉式車體運送大體 。 (3)大 體 須入 冷 藏 (凍 )櫃, 保持完整。 (二 )大體放行: 1.申請人 (家屬 或 親友 ): (1)檢齊申請人及往生者之身份 證,至門診 14 號櫃檯 (上班時間 )或急診櫃檯 (下班 及 假日 )申請死亡證明書 及遺體放行 。 (2)繳費後領取申請死亡證明書、遺體領據及遺體放行條 。 (3)至太帄間領取大
6、體。 2.太帄間: (1)核驗領取人證件、遺體領據及遺體放行條。 (2)確認往生者大體無誤,交付申請人。 3.單身榮民大體: 太帄間交付單身榮民大體 前,須與榮家或榮服處之領取人確認大體無腐敗、無損壞,並照相存證。 4.死胎處理 : 依國民健康署出生通報條件, 死胎為 20 週或 500 公克以上者 , 比照成人大體流程辦理,採特製保存盒接運 ; 未滿 20 週或 500 克以下 者由護理站處理,不經太帄間辦理遺體放行 。 5.遺體放行及掣給死亡證明書作業流程 ,如附件。 (三 )遺 體 入殮 : 1.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 冷藏櫃號碼、往生者名牌 ,並請家屬或親友 (申請人 )確
7、認簽名後,始可入殮移靈。 2.遺體入殮,在化妝室為之。 (四 )太帄間 工作人員應每日檢查遺體有無變化,如須停放較久者,應協調家屬改放冷凍 或 冷藏櫃。 (五 )工作人員搬運遺體及化粧、淨身、換衣應特別注意衛生,著拋棄式隔離服及口罩、手套避免疾病感染,遇有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第 3 頁,共 10 頁 其他必要之處置及防護措施。 (六 )各 臨床部 科 購置教學用之 身體 組識,於使用完畢後 請依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規定 , 委請工務室 以病理廢棄物 辦理銷毀 (不含完整頭臚、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不得於太帄間冰存放置 。 (七 )營運期間,如發生功能危機(太帄間冷藏及冷凍功能不足或
8、喪失)、容量危機(太帄間現有容量已不足,無法再收容其他遺體),廠商應負責購置冰塊繼續保持其冷藏、冷凍功能或協調火葬場、殯儀館支援借厝 ,或調借冷藏櫃置 太帄間 收厝遺體;如發生人力危機(合約廠商無預警突然撤離太帄間,頓然無專業人力執行殯葬業務) , 將追究廠商之法律責任。 八 、 業 務 規範 與罰則 (一 )太帄間內各項設備,廠商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如因故損壞或遺失,廠商應負完全修護或照價賠償責任。 (二 )未 按時繳款罰則:每逾一日罰款三千元整,逾三十日(含)仍未繳清契約金者, 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三 )廠商每月應將太帄間內冰櫃使用情形列明細表,送 業管單位 備查,如有偽
9、造,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伍萬元,第二次罰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第三次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四 )廠商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個月承辦亡故病人 清單 ,送交 業管單位 備查,如有偽造,應負法律責任,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伍萬元,第二次罰款新臺幣 壹拾萬元,第 三次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五 )履約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對遺體尊重與適當處理原則,儘 速對遺體作必要之處置,嚴禁遺體有受損情事;如發生上開情事,廠商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院 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 (六 )廠商因發生事故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致 本院 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照價賠償責任。 (七 )廠商接獲 本院 通知搬運遺體
10、 (含手術殘肢、死胎、器官等之火化 ),於約定時間 15 分鐘內到達指定地點,如遲到三分鐘未到達指定位置,一個月內超過五次 (含 ), 本院 得 罰廠商新臺幣壹萬元整;第六次得罰廠商新臺幣伍萬元整;如仍未改 善 得解除契約。 (八 )契約期間,廠商不得擅自轉包(或分包),廠商如有違 反, 本院 得視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九 )廠商於搬運及處理遺體過程中,倘有任何不當處理,造成輿論批評或刊登見報事件,影響 本院 聲譽,每一事件罰款新臺幣壹拾萬元, 本院 得連續對廠商罰款。 (十 )搬運遺體車輛或容器污穢,每次罰款新臺幣壹萬元, 本院 得連
11、續對廠商第 4 頁,共 10 頁 罰款。 (十一 )廠商工作人員不依規定穿著制服或佩掛工作證及高聲喧嘩 或於工作場所內賭博、酗酒、打架滋事 等情事,每人罰款新臺幣壹萬元。 (十二 )廠 商承作 本院 病患遺體搬運暨處理工作,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每次罰款新臺幣壹萬元。 (十三 )廠商承作病患遺體搬運暨處理工作,如管理或執行不當,致 本院 或廠商 員工 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害,廠商應負責所有賠償責任。如因此致賠償之請求得向廠商求償。因而致使設備、設施、 人員、病患或其他人發生損害,廠商除需負起所有賠償責任外,並每次計 罰新臺幣貳萬元整。 (十四 )廠商自交接遺體後,應負責遺體妥善保管之責,
12、因保管不當造成遺體毀損或造成民、刑事糾紛,廠商應負全責,並罰新臺幣壹拾萬元,若經法院判決責任歸屬廠商, 本院 得終止契約並 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五 )因天然災害、電力或設備等問題,導致遺體保管發生問題時,廠商應主動將遺體作必要之處置,如未適當處理,造成遺體毀損時,廠商應負全責,並罰新臺幣壹拾萬元,若經法院判決責任歸屬廠商, 本院 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五 )未經同意,廠商擅作任何宣傳或收取任何費用,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伍萬元,第二次罰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第三次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廠商不得拒絕。 (十六 )為尊重喪家權利,若家屬或單身亡故榮民所屬單位向本院申請獲准自太帄間領回遺體
13、,自行處理或委託其他葬儀機構辦理善後者,廠商僅能依收費標準及已服務之項目收費,不得超收且工作人員不得藉故阻撓或索取任何費用,否則得罰廠商新臺幣壹萬元。 (十七 )廠商不得僱用非法勞工,違者究辦,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伍萬元,第二次罰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第三次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八 )契約期滿,廠 商應於新契約廠商契約起始日交接完畢,不得藉故托延或不處理,違者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十九 )廠商擅自使用太帄間進行任何奠祭儀式,每次罰新臺幣貳萬元。 (二十 )廠商未落實其員工教育訓練,每人每次缺課罰款新臺幣壹仟元,得連續罰款至改善為止。 (二十一 )廠商工作人員 體檢應於 本院 內辦理,有未
14、體檢或有不合格項目,未於一週內於 本院 複檢完成,基於維護 本院 權益,該工作人員將不得於 本院 工作場所從事相關業務 。 (二十二 )廠 商 僱用人員須接受 本院 管理人員之工作指導,如有工作人員不堪勝任職務或行為不檢者(如將公物據為己有等), 本院 得隨時通知 廠商第 5 頁,共 10 頁 更換, 廠商 應於接到 本院 通知後二日內更換並補足工作人員 。 (二十三 )本院所提供場地水電費由本院工務室按錶填製繳款通知書,交由廠商於當日 10 日至本院出納組繳納上月之費用。廠商 未能於次月底繳清罰款或水電費(均以月為單位), 每逾一日罰款三千元 整,逾三十日( 含)仍未繳清契約金者,由本院 逕
15、行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二十四 )廠商 工作人員不可 對喪家索取、收受紅包、或不當饋贈,不依規定收費如經查覺應予退還並罰款新臺幣壹萬元 。 (二十五 )契約期間重大缺失,累計達五次(含)以上者,得認為 廠商 無履行契約之誠意, 本院 得予以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二十六 )廠商不得另行接運院外遺體至本院太帄間冷藏櫃存放,違者罰款新臺幣壹萬元。 (二十七 )業管單位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履約督導會議,請務必派員出席。 (二十八 )廠商 應每三個月辦理一次外部顧客滿意度調查,以做為服務品質審核依據,滿意度調查應逐項目統計問卷調查結果,進行原因分析,針對不滿意部份應有具體改善措施,並檢
16、送調查結果及報告予 本院業管單位。 (二十九 )廠商 負責繳交太帄間分攤之水電費 (含空調用電 ),依表核實計價。電費:以實用電費計價, 現行 每度電費帄均 4.97 元。水費以實用度數收費, 現行 每度水費收 15 元 ,並配合台電及自來水公司調整年度計價費用。 (三十 )廠商 應依所提企劃書執行本院建築物整修及各項設施 (備 )維護,並於契約期間維持建築物內、外部之完整性及各項設施 (備 )之正常 運作。 (三十一 )廠商 依規定使用封閉式靈車運送遺體。遇特殊情形、不可抗拒 之災害 (天然及人為,如颱風、破壞等 )或國定例假日,仍應依輪班表照常上班,如因故或事、病假等因素,必須立即補足人力
17、 (需有足夠代班人員 ) (三十二 )遇突發狀況而需延長工時以完成交辦事項, 需有足夠代班人員, 廠商 須接受 本院 管理人員工作調配,不得推諉和要求額外報酬。 (三十三 )廠商 不得任意將助念室改為靈堂或拒絕家屬使用。 九 、 殯葬 工作人員管理 (一 )廠商所屬之工作人員應於任用時 , 先造具名冊乙份送業管單位,並即刻輸入中榮外包人員專屬資料系統列管 ,其人事異動及健康管理資料均需隨時更新保持正確以利統計納入評鑑,帄日要求服裝整齊,佩帶本院發給之工作證。 (二 )廠商僱用之勞工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及本院 員工健康管理計畫書 等規定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 及體格檢查。 第
18、6 頁,共 10 頁 1.新進員工 新進員工應持 有於 本院 辦理之 近三個月內體檢報告;新進感控健檢、定期健檢、特殊健檢均應在本院辦理, 檢查項目悉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之規定,一般體檢費用由勞工自行負擔, 本院規定檢查項目,費用由廠商負擔。 2.員工定期健康檢查 (勞工接受定期一般成人健康檢查 ) (1)65 歲含以上每年一次。 (2)40 歲 -65 歲每 3 年一次。 (3)40 歲以下每 5 年一次。 (4)另依本院規定每年實施流感接種及胸部 X 光檢查。 3.完成並取得檢查報告後,影送業管單位以辦理中榮外包人員專屬系統資料鍵入及統計。 (三 )廠商不得以本院名義對外招募員工。 (四 )
19、工作人員訓練: 1.廠商所有工作人員需經至少三個工作天之職前訓練【含現場工作訓練、工作衛生習慣、環境清潔、勞工 安全、感染管制、服務禮節等】 。 2.每年須參加本院各單位辦理之必修感管、勞安、消防、禮儀、病安、個人資料保護等六大類之教育時數 ,時數 須符合 規定 。 (五 )個人資料保護 1.廠商及所屬人員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規定,並應至 病歷組填寫病歷資料保密切結書。 2.廠商及其所屬員工作過程中應注意個人資料保密安全防護措施,並確實要求所屬員工遵守保密規定,倘經發現因此洩密者,一切損害由廠商負責,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廠商及所屬員工因作業需要所接觸之任何個人資料,應絕對保守機密,
20、不得對外 洩露 ,亦不得私自留存、備份、竄改 或 販售等,如有違誤願 負 法律上責任,離職後亦同。 4.廠商若將部份業務再委託其他廠商或個人執行時,再委託之其他廠商或個人亦應遵守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廠商應定期進行查核,並備妥執行紀錄提供業管單位監督查核。 5.委外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廠商及所屬人員應將持有之本院任何個人資料 (或軟體 )返還本院,或刪除、銷毀持有之本院任何個人資料 (或軟體 ),並備妥執行紀錄提供本院業管單位監督查核。 (六 )廠商所屬工作人員應具備工作相關知識或專業證照並接受本院管理人員之工作指導,如有工作人員不堪勝任職務者,本院得隨時通知廠商更換,乙方應於接獲通知二日內照
21、辦。 (七 )廠商派駐之管理人員需有處理緊急事故之應變能力,並負工作巡查與監督責任,且應於工作時間內在院 內督工,並每日與 業管單位人員協調聯繫 接受督導,國定例假 日亦需排班,並在指定之地點輪值。如因緊急事故處理不當,致 各項作業中輟或設施遭受損壞,行為人與廠商需第 7 頁,共 10 頁 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 )廠商派駐 主管人員應於月底公佈工作人員次月排班表,造具排班名冊乙份分送業管單位 備查 。 (九 )遇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除經本院同意外,廠商工作人員均需依工作要求作業。 (十 )廠商之工作人員不可明示或暗示索取收受紅包或不當饋贈及推銷藥品及健康食品。 (十 一 )執行工作
22、中,廠商之工作人員對本院一切設備應予以愛護,並謹慎處理,若損壞財物時 行為人與廠商應負責恢復原狀或照市價連帶賠償。 (十 二 )廠商應切實遵照勞基法有關規定及採取措施辦法,如有損害工作人員勞動條件權益者,廠商應負完全責任,概與本院無涉。 (十 三 )廠商之工作人員與本院無僱用關係,廠商所僱用之人員如有不法行為或違反本契約條款之情事發生時其發生的一切損害,行為人與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 四 )廠商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如因公司內勞資糾紛導致請願事件,或公司內部員工管理發生問題、及其他影響作業時,概由廠商約束管理。 十 、 安全及環境管理 事項: (一 )廠商之工作人員應確實依門禁規定執行門禁
23、管 理。 (二 )廠商應確實依照契約規定執行工作,並逐日將工作情形記入工作日誌中備查。 (三 )廠商對所屬工作人員應嚴加考核,如有違反契約或怠工者,應立即 更換。 (四 )廠商執行工作所需之用具、材料,使用後應保持整潔,置於指定之場所,不得隨便置放,妨礙觀瞻。 (五 )廠商之工作人員於清理廢棄物時,應依廢棄物處理規定辦理,不得將廢棄物隨意丟棄。 (六 )廠商之工作人員工作安排 有 不合理 情形 時,得要求 2 日內改進。 (七 )廠商之工作人員應全部歸屬廠商組織內,由廠商統一指揮管理,並遵守本院之規定。 (八 )廠商之工作人員於工作區應注 意防火安全, 消防及火警警報器應定期檢測及更新,室內無
24、人時應關閉不必要之水電、空調並注意門票安全。 (九 )發生火警時務必保持鎮定 , 立即就近取用 滅 火設備,並立即通知院駐警隊消防搶救 (電話 :2222 總值日室 1199),若 引發事故,經鑑 定確屬廠商責任或廠商之工作人員欠缺完善管理之責時,所造成之損失 概由行為人與廠商負責連帶賠償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 )太帄間設備 使用應行注意事項 : 1.助念室: (1)嚴禁在室內點香、燃紙錢、點蠟燭等。 (2)用畢後請隨手整理環境,保持室內整潔。 (3)助念音量宜小,禁止使用擴音器 及樂隊, 助念室內、外公物損壞者,照價賠償。 第 8 頁,共 10 頁 (4)助念室使用時間以進入助念室開始算
25、起 8 小時為 1 節, 1 節新台幣壹仟元整。 2.遺體冷藏櫃: (1)非在本院病故遺體,不得使用遺體冰箱。 (2)遺體冷藏櫃前不得放置食物及花籃。 (3)遺體冷藏櫃門前應懸掛往生者名牌。 (4)遺體冷藏櫃應經常擦拭保持清潔。 (5)工作人員應每日檢查冷藏櫃馬達運轉 ,以及冰箱溫度表 ,發現故障立即檢修 ,並列表登錄存查 。 3.其它設備 : 靈堂區 僅提供家屬超渡用 ,不得辦理奠祭儀式。 十一 、本作業規 定 若有未 盡 事項, 得隨時 修訂 核 布 。 第 9 頁,共 10 頁 臺 中榮民總醫 院 遺體放行 及 掣給 死亡證明書 作業流程 若該榮民無配偶,且子女未滿 20 歲 (已婚者除
26、外 ),須由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伴同並簽署切結書、繳齊該 2 人證件影本,即可領取大體。 再次申領以前已核發過之死亡證明書者,須為往生者之三親等親屬 (檢附足以辨識之身分證明 );若委託他人代辦,須另檢附委託書。若為大陸親屬,須檢附海基會驗證之相關身分證明文書;若為受託人代辦,亦須檢齊海基會驗證之申領人之相關身分證明文書及 委託書。一律於上班時間,逕向 14 號櫃檯申領。 否 是 是 否 14 號櫃檯 檢附 資料: (一 )榮家或榮民服務處公函。 (二 )受託殯葬公司大章。 (三 )辦理 人之身分證及私章。 (四 )往生者身分證。 14 號櫃檯 辦理事項 (一 )繳清費用 (或辦理欠款 )。 (
27、二 )換領 1.遺體 收據。 2.遺體放行條 。 3.死亡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 。 (1)若入院前或意外死亡者,一律掣給 供法醫相驗參考之 診斷證明 書 。 (2)下班時間 (急診櫃檯辦理 ),若醫師不及開立 上開 證 明 書,則遺體先予放行,嗣後於上班時間 (0900-1700)再至 14 號櫃檯申領。 辦理遺體放行 檢附資料 (一 )直系親屬及往生者之身分證。 (二 )若無親屬者得由親友或其里長憑身分證辦理。 (三 )若榮民家屬 係未成年子女 ,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繳附證件伴同 協 處。 急診櫃檯 在臺無親屬之 榮民 (含大陸配偶但 尚 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 限上班時間 ,由榮家或
28、榮服處派員 辦理 。 太帄間 繳驗 遺體 收據 及 遺體放行條 後 領取遺體 離院 上班時間 第 10 頁,共 10 頁 切 結 書 本人 (姓名 )係未成年人 (姓名 )之法定代理人,伴同其領取於貴院病故 (往生者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 之大體, 如有虛偽不實 或衍生任何糾紛,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並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特此聲明,此致 臺中榮民總醫院 切 結 人 (法定代理人填寫)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領 取 人 (未成年 人 填寫)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大體領取 人與切結人關係: 【 切結 人 與領取人 須檢附證件影本,以便核對與切結人之關係】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