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卡弗斯教授优先选择原则理论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卡弗斯 (David Cavers) 1933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发表的法律选择问题之评论。 该论文指责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要求法院在处理某个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次是确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决定适用何国法律,判决结果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三个问题,而不问所选择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具体实情以及适用该法律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公正合理。 他指出,在解决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案件时,法官应当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认真比较法院所在地法同案件有关联的外国法律在内容上的异同,并注意适用的法律可能带来的判决结果,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为适用法律的目的。这种方法被称为“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美国哈佛大学国际私法教授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