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连云港市海上搜救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咨询机构 2.4 现场指挥员 2.5 海上救助力量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3.3 风险信息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 5 海 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2 5.4 指挥与
2、控制 5.5 应急处置 5.6 分级响应 5.7 医疗救援 5.8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9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 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1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5.12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13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搜寻救助行动效果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8.3 预案管理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 解释部门 8.6 预
3、案实施时间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连云港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保护海洋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
4、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 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等。 1.2.3 上级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连云港市管辖的沿海海域和通海河流(下称辖区)等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在上述水域以外,涉及连云港籍商船、渔船遇险或 可能对连云港市造成重大影响或
5、损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4 参与上述水域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整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资源,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市、县(区)二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在 实施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时,应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3 统一
6、指挥,就近快速。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由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科学协调调动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救助力量快速抵达现场展开行动,以取得最佳应急反应效果。 1.4.4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人命。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决策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尽力控制灾害损失,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1.4.5 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各涉海单位应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控工作,尤其是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力量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海
7、上险情,确保救助效果。 1.4.6 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形成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海上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5 连云港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应急指 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和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连云港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海上搜救工作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担任。中心常务副主任由连云港海
8、事局局长担任。中心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连云港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警备区、解放军 94587 部队、海军 91316 部队、江苏省海警支队第三大队、连云港边防检查站、连云港 海关缉私分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港口管理局、东海救助局连云港基地、连云区人民政府、赣榆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人民政府、灌南县人民政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市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连云港分公司和中国联通连云港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相关人员不在岗时,由临时指定人员替代。 2
9、.1.1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职责 ( 1)贯彻国家海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相关海上救助国际公约; ( 2)编制、管理和 更新市海上搜救应急专项预案和子预案,并组织贯彻实施; ( 3)制订连云港海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 4)组建全市海上搜救专家库; ( 5)组织开展辖区海上防风、抗汛、防冰冻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防抗工作; ( 6)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 7)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的训练、演习及培训; ( 8)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支出和被征用的财产 6 进行补偿,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10、 9)负责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 10)对有关海上搜寻救 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海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经验; ( 11)负责毗邻市海上搜救和相关活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 12)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专业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和调动; ( 13) 指导市各搜救分中心及各县区海上搜救机构的业务工作。 2.1.2 搜救成员单位职责 各搜救成员单位应建立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报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其中有船单位应定期将可参加海上应急搜救的船舶名单报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由连云港海上搜救中
11、心编制搜救力量值班表 ,各单位值班船舶状况发生变化不能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时,应及时报告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 ( 1)连云港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搜寻救助现场水域海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船舶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承担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行动,制定并组织实施渔业船舶险情应急反应预案,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实施渔业船舶灾害性天气预警防抗工作。负责市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 ( 3)连云港警备区、海军 91316 部队、解放军 94587 部队负责按照军
12、事部门批准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所属部队的舰船、飞机和官兵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可边行动边报告。 ( 4)江苏省海警支队第三大队负责应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7 中的保安事件;负责海上搜寻救助水域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派出船艇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 5)连云港边防检查站负责外籍获救人员入境手续的应急查验工作;根据需要派出船艇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 ( 6)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负责获救外籍船舶和人员所携带物品的入关 查验工作;根据需要派出船艇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 7)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搜救中心提交的年度财政预算,落实相关搜救专项经费。 ( 8)
1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为海上搜救提供支持,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 9)市公安局负责接报海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获救外籍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的应急办理以及遇难人员遗体鉴定处理等相关工作。 (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车辆及其他资源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为海上搜 寻搜救行动提供应急保障。 ( 11)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医疗与救助联动机制,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及海上紧急医疗援助。 (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14、。 ( 13)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并接受社会捐赠。 ( 14)市环保局负责为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根据需要派出力量参与水域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 ( 15)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通信保障工作及无 线电定位工作。 ( 16)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协调港口各外事单位在海上应急行动中的各项工作。 8 ( 17)东海救助局连云港基地负责搜救中心与东海救助局专业搜救力量的信息传递和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 18)连云区人民政府、赣榆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人民政府、
15、灌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报海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及时组织协调力量应急处置其所管理行政区划内渔船等各类船舶的海上突发事件,负责涉及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 19)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完善 内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根据需要派出船艇等力量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 20)市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连云港分公司和中国联通连云港分公司负责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中通信支持保障和无线定位技术服务等工作。 2.1.3 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 (以下简称:渔业分中心 ),主要承担或参与涉及渔业船舶的海上
1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 1)贯彻落实海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海上救助国际公约。 ( 2)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实施 涉及渔业船舶的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防抗工作。 ( 3)具体负责或参与涉及渔业船舶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 ( 4)及时向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 5)编制搜寻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 6)组织交流和推广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 2.1.4 各县(区)搜救分中心职责 各县(区)搜救分中心是本
17、行政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 区域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 1)贯彻落实海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海上救助国际公约。 ( 2)编制、管理和更新本行政区域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3)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 4)组建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库。 ( 5)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 6)及时向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 7)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 8)组织交流和推广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18、单位和 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 9)负责本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 10)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宣传教育工作。 (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在连云港海事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 1)贯彻落实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 2)承担搜救中心的应急值班工作,接收海上险情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 3)组织拟订全市海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 施。 ( 4)拟订连云港海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10 ( 5)
19、编制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项经费预算,具体管理海上搜救专项经费。 ( 6)制订连云港海上搜救分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7)承办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 8)组织起草搜救中心文件,编发连云港海上搜救简报。 ( 9)组织海上搜救工作经验交流和培训,管理搜救专用设备和设施。 (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它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组建搜救专家组,专 家库由航运、救助、海事、海洋渔业、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水文气象、海洋环境预报、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
20、术人员组成。 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海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它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包括院校、科研单位等提供技术业务咨询的咨询机构,应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咨询服务。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 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 现场指挥员 海上搜救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行动的搜救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应遵循属地、专业为主的原则,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现场搜救的力量(军队搜救力量除外)应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和协调。主要职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