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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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 号)和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浙政办发2017 83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 )建设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 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 的建设思路,强化 创新驱动引领,将园区打造成

2、为全省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农业科技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一二三产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支撑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示范区,为逐步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创建要求第四条 突出地域特色。 “十三五” 期间,面向全省市、 县(市、区) 2 基层,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各地要因地制宜,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

3、使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第五条 推进产业集聚。以“大农业” 发 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引导一二三产全产业链布局。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 整链条延伸、配套式 发展” ,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多种功能有机融合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第六条 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引导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园区要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载体、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和农业信息服务站点,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有相应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台,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第七条 健全组

4、织管理。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授权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园区要有相应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第八条 明确四至范围。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不低于 1000 亩,具备较为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适度规模的辐射区。 3 第三章 申报评审第九条 园区申报创建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实施的单位允许多样化。申报材料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

5、,经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并报省科技厅。第十条 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 1)、制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附件 2)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一)初审筛选。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建要求和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现场考察名单。(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筛选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评分表进行打分,按“满足条件”“基本满足条件 ”和“不符合条件”予以评 价,确定进入集中评审名单。(三)集中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及提供的申报

6、材料,经质询后现场打分。(四)认定创建。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经厅务会审定的拟创建园区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科技厅下文予以认定。 4 第四章 管理考评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实行主体负责制,由园区创建主体依据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省科技厅与园区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园区建设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第十三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各园区在每年 2 月底前由当地科技局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第十

7、四条 省科技厅对处于建设期内的创建园区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后期拨付经费的主要依据;对完成建设期各项任务的创建园区进行验收;对已建成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园区,给予相应的经费或项目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结果为合格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要求进行一年期的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组织检查或验收,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农业科技园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将给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定的创新引导和支持:(一)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评审通过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省级有关财政专项资

8、金创建经费补助。对于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园区,省财政科技经费按考评结果等级给予相应 5 补助。(二)优先支持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项目等。第十六条 园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承诺建设期内所在市、县(市、区)财政给予支持合计不低于省级财政建设经费补助资金总额。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先行先试,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园区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政策杠杆撬动园区引领带动所在地民富农强,推动园区成为县域科技创新高地。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实施

9、。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6 园区名称: 特色产业: 申报单位: 主管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编制年 月 日一、总体情况园 区 名 称园区建设地点园区管理机构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园区负责人 姓 名 职务 联系电话基本信息联 系 人 姓 名 职务 联系电话 7 手 机 传真 E-mail园区总面积(亩) 园区总投资(万元)上一年度园区总产值(万元)上一年度园区研发总投入(万元)前三个主导产业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万元)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万元)入园企业数(个)涉农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个)主要涉农科技企业名称主要技术合作

10、单位名称创新平台数量(个) 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数量(个) 科 技 特 派 员 数 ( 个 人 /团 队 /法 人 )科技人员数(人) 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数 研发新品种(个)园区建设现状研发新技术(项) 研发新产品(个) 授权专利(项)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数(个)新建创新平台(个) 新建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个)新增研发投入(万元) 新引进人才(人)新转化成果或研发产品(项)实现产业增加值(万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万元)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万元)未来三年预期效果实现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 实现利润(万元)带动农民增收(元) 8 二、总体思路与发展定位(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代表性、必要性、总体建设规划思路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等。限 500 字以内) 9 三、园区主导产业情况(主要包括主导/特色产业发展现状、比较优势,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情况,以及一二三产产业链配套情况等;限 1000 字以内) 10 四、园区创新创业基础(主要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园区土地利用情况;创新平台与载体情况;科技特派员等人才情况;试验示范基地情况;园区投融资情况;限 1500 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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