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印发V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