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为了指导和规范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和治理危险房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房屋的结构安全排查工作。其他民用建筑的结构安全排查可参照执行。1.0.3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列为排查重点:1. 浅基础房屋(包括天然地基和经地基处理后的天然地基基础);2. 场地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3. 砖混结构的房屋;4. 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盖的房屋;5. 大跨结构的房屋;6. 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设的房屋;7. 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8. 临街破墙开店等结构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的房屋;9. 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不齐全的房屋;10. 群众反映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其他房屋。1.0.4房屋结构安全排查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2 排查分类2.0.1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中应当根据房屋存在问题严重性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