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