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2、建筑容量控制2.1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