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1 总则1.1 目的意义1.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田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垦造水田质量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规定,并结合丽水市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的分布与特点,特制定本规范。1.1.2 编制意义。通过规范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与监督管理等行为,提高垦造水田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水田质量,实现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质量相当”、“占水田、补水田”动态平衡的法定义务,努力推进国家“水生态示范市”建设。1.2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术语、选址条件、田间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1.2.1 本规范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及其成果评审、项目施工建设与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活动提供依据。1.2.2 禁止区域。在项目选址时,应禁止在以下区域或地类中开展垦造水田活动。1.2.2.1地表自然坡度$25。的山地;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