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技城术市规规定划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