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GD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GD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成品油批发(含内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安全评价。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