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