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物 权权 法法 主讲:谢志红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8 课时)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与财产 (一)民法上的物与财产1、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具有以下特征:(1)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稀缺性。(3)必须能为人力支配和控制。2、民法上的财产民法上的财产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专指人力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性东西;二是还包括人赖以获得或付出物质财富的非物质性事物,包括智力成果、债权等。民法使用财产这一概念,始终把握一个标准,即看它在人的相互关系中能否直接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二)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构成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为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特定物; 2、须是独立物;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三)物权与财产权从民法的权利体系来看,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物权只是财产权体系中的一种形态。二、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