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 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一)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为前提(三)客体为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与不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四)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和收益 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二、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 我国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同时,规定对非所有权人依法有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 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用益物权的主体 形成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取得用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