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公 司 法前 言 【重点问题】 1公司人格独立制度 2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3公司资本制度 在整个国际社会,现代企业的核心和基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公司法就构成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分别于19999年、2004年、2005年修订。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国家对公司的干预是理解公司法的两把钥匙。其实,“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国家对民事合同的干预很少。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企业法贯彻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但是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干预比民事合同多。而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其设立及活动直接影响社会利益,不再是纯粹的私人的事,为保证交易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国家对公司加强了干预,可自由约定的事项更少,契约自由已不是公司法的原则。不过,有限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较多的契约自由,即不少事项可由当事人约定。目 录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三节 公司的法人治理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 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