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产税法、特定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第一节 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作为财产税征税对象的财产并不是广义上的全部财产,而只能是某些特定的财产。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对象是财产。这是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的最根本的区别,由此引出了财产税的其他特点。 2、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直接承担,并且,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收,因而其税负很难转嫁。 3、计税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而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财产税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4、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尽管财产税历史十分悠久,但由于各国以商品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因而财产税在各国税制体系中多为辅助性税种,不占有重要地位,作为一种地方税,它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我国财产税应包括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