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注意: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属于价内税。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 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变化】自2011-11-1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的石油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二、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征税范围):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2.天然气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税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洗选煤4.金属矿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矿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5.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