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修订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高效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变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为公交通行提供保障。相关区1(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第四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