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那么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那么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