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规范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工作,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用药错误和药品质量事件等。第三条在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称药事会)下设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药学、医务和护理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临床药学、医学、护理学和医疗行政管理等专家组成;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设秘书1名,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设监测员、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