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基础知识 法务部 【著】一、商标驳回复审概述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二、驳回复审的类型 1、全部驳回。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 二、驳回复审的类型 2、部分驳回。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颁证。 三、商标驳回的理由 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 2、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条款。商标法第10、11、12条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2.1、法律规定时间:签收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 2.2、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 3.1、规定的材料:复审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信封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