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