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民事裁定书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文书的异同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拥而出或留恋财物,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第八节 民事裁定书 概念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拥而出或留恋财物,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使用裁定: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此之外,还适用于二审驳回对裁定的上诉、是否准予上诉人撤诉、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提审、决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