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项目编码:160005)、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4.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令第472号);5.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1-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号);6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