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第三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见框架图)。第四条企业和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向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派驻人员比例为: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1名;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2-3名;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专业派驻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第五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严格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发展。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有权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