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2号 1 2018-12-16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 2018-12-16 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 4月 1日施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8月 29日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二)妇幼保健院; (十三)
2、其他诊疗机构。 3 2018-12-16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4 2018-12-16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 2018-12-16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 2018-12-16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7 2018-12-16 谢 谢! 8 201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