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已于2008年6月19日发布,1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1、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清理保洁。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组织生产、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主要数据。2、引用标准劳动定额术语(GB/1400292)工时消耗分类、标准时间构成(GB/141639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621号)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3、有关规定3.1 工作内容3.1.1 道路清扫保洁3.1.1.1 人工道路清扫使用清扫工具,清扫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高架道路、公共广场、步行街等路面的尘土、废弃物,维护道路整洁。3.1.1.2人工道路保洁使用清洁工具,清扫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高架道路、公共广场、步行街等路面在清扫后进行巡回保洁。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