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七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三)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