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证明正文第1篇:出境证明管理办法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签发、使用、查验和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海员出境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共同管理。第四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本办法确定的海事机构以及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批准的单位签发。第五条海员出境证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同时使用。第二章海员出境证明第六条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船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第七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海员出境证明的主页、存根和名单等三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海员人数及姓名、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海员证号码、海员出境证明编码、前往国家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