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程序及条件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的既有住宅,指的是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已投入使用、建筑结构较好的旧住宅。在增设电梯时因筹措资金需要加层的既有住宅,其建设管理程序按法定报建程序办理。不需要加层的,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满足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