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 法院 1、临床一线的你最害怕发生什么? 2、怎样去避免你害怕发生的事情? 3、如果不幸发生了该怎样去面对? 情理 VS法理 侵权责任法 第 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目标 分析案例敲警钟 提高法律意识 解读法律画方圆 知晓权利义务 案例 1: 违反护士条例 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 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
2、背;约 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 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法理: 护士条例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 应当立即通知医生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案例 2:南京双胞胎案 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 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 :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 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 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