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刘永利药品抽验工作法律依据药品抽验工作程序抽验操作及注意事项药品检验注意事项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施行 第八章 药品监督 本章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管理工作中,所应负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的情形;设定了药品质量公告和对药品检验结果的申请复验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了药品检验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
2、 的药品及 有关 可以 取查 、 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 日 作 行政 理 定;药品需要检验的, 检验报告 日 十五日作 行政 理 定。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 、 政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 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 在公告 以。 第六十 条 当 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currency1的,可以 收“药品检验结果 日 日 药品检验机构fifl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可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 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作 复验结。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对经 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证的 检查。 第 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 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 ,应当当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