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仁小學親職教育講座報告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廖三致前言教養是父母之責 前言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前言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 養之責任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條)前言現在孩子的普遍現象-對己?對事?對物?對人 ?我們該怎麼教?父母親對子女的管 行 應有教 為之法治觀念我要怎麼教養小孩,我們家的事,別人管不著?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破除了我國以往法不入家門、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傳統迷思,將家務事的暴力行為重新定義 犯罪行 ,只要家庭成員間為 為施予身體上或精神上侵害之行 都構成為所謂的家庭暴力罪,而其立法的精神則在於保護當事人,施暴人必須離開家門,而且不能帶走小孩。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之行為及相關行政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妨礙胎兒發育- 不得讓兒童及需特別看顧之少年獨處- 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 禁止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禁止危險工作- 禁止危險駕車- 禁止特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