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广东XX省农村信用社(营业部)财务规则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社(营业部)主管会计委派制,是指县联社向辖内信用社(营业部)委派主管会计,委派的主管会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县联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营业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三条 委派主管会计人员选拔任用可采取选任、考试录用和竞聘等方式,具体由联社人力资源部确定。委派主管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委派主管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交流、岗位轮换,并原则上在同一信用社(营业部)连续任岗不得超过两年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