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壹、總述壹、總述篇名未修正。一、本手冊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紀錄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一、本手冊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現行規定一與二均係規範文書之意義,為求簡明,將現行規定二併入。二、上述文書,係指一切紀錄之資料,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皆屬之。現行規定二已併於修正規定一,爰配合刪除。二、特種文書,如司法機關之裁判書、行政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戰及情報所需之特定文書或其他適用特定業務性質之文書,均得依據需要自行規定。三、特種文書,如司法機關之裁判書、行政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