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精华之担保法与物权法索引:1.一债数保的责任承担。2.物权合同和物权行为。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4.抵押物的登记。5.应收账款的质押。6.怎样理解留置中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7.保证人的追偿权。8.保证中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9.受限制的保证合同当事人。10.保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担保法与物权法专题1.【问题】一债数保的责任承担。【解答】此处要依据新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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