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阳师范学院 20 XX 届毕业生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群 体的地位与现状分析 完 成 人: 班 级: 学 制: 专 业: 旅游管理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目 录 摘要 . (1) 1 我国旅游法颁布之前导游职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 1.1 导游职业定位不明晰 . (1) 1.2 导游知识更新机制不健全 . (2) 1.3 导游用工关系性质模糊不清 . (2) 1.4 导游社会化管理水平低 . (3) 2旅游法的颁布 . (3) 2.1 旅游法明确 的导游执业规范 . (3) 2.1.1 导游执业许可制度 . (3) 2.1.2 旅行社委派导游服务制度 .
2、(3) 2.1.3 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 (4) 2.1.4 具体职业过程中规范方面 . (4) 2.2 旅游法对于导游人员权益的保障方面 . (4) 2.2.1 保障导游合法收入 . (4) 2.2.2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 (5) 2.2.3 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 . (5) 2.3 旅游法指明了社会导游管理的改革方向即行业组 织管理模式 . (5) 3旅游法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 . (6) 3.1 导游群体的具体执行层面 (6) 3.2 导游群体遭遇了职业困惑 (6) 4 解决旅游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 (6) 4.1 从结构上解决
3、问题的对策 . (6) 4.2 旅游相关部门建 立行业规范 . (7) 4.3 导游服务机构的改革转制 . (7) 参 考 文 献 . (7) Abstract . (8) 第 1 页 (共 8 页 )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群体的地位与现状分析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导游队伍也随之壮大。为了更好的规范和管理旅游市场,国家颁布了旅游法。通过对 旅游法实施前后导游群体的现状进行对比,总结出该法对导游群体的利弊,并对不利于导游群体的因素进行客观地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从而使导游群体的现状更为乐观,促进中国旅游业朝向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4、旅游法;导游群体;对策 近年来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 作为一门新兴职业 导游已经逐步的发展壮大起来了。在旅游业正值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 要尽快使我国成为全球化的旅游大国 , 我国的导游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 , 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从目前状况来看 , 抓好导游管理 , 已经成为 规范我国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关键任务。为充分发挥导游在旅游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近年来从国家旅游局到全国各个旅行社都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 得到了广大导游及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但是 ,我国导游职业现状仍不容乐观 , 在导游职业中仍然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 1 我国旅游法
5、颁布之前导游职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 导游职业定位不明晰 很多导游员都很困惑 : 原来自己是旅行社的员工 , 现在旅行社不再养导游了 , 自己成了社会导游 , 没有工资 , 没有社会保险 , 现在导游到底算什么人呢 ? 为旅行社工 作 , 但不是旅行社的成员 ; 为游客服务 , 但得不到固定的合理的薪水 这就是目前大多数中国导游面临的尴尬处境。我国导游的职业性质该如何定位 ? 改革开放初期 , 作为创汇的重要手段 , 吸引境外游客到中国旅游成为国家一项重要政策。这时的导游是旅行社的一名员工 , 旅行社以涉外人员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管理。随着我国开放的不断深化 , 对导游的需求量急剧增加 , 管
6、理方式也日益企业化。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 ,随着国内旅游业的风生水起 , 对导游的需求大量增加 , 导游的准入门槛儿降低 , 导游数量骤增 ,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也 发生了变化。到 2002 年 , 国家旅游局正式发文要求各地建立导游服务机构来管理社会导游 , 使导游脱离旅行社独自生存合法化。导游从旅行社中第 2 页 (共 8 页 ) 的一个工作岗位演变成了一种社会职业。绝大部分导游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把导游看成了一种过渡性工作 : 或通过导游 , 寻找机会 , 谋求其他发展 ;或迫不得已的暂时轮岗。 1.2 导游知识更新机制不健全 作为一个服务性职业 , 导游需要不断加强学习 ,
7、提升自身素质 , 以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 , 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因此 , 对于导游来说 , 不断学习提高成为了一项极其重要的职业任务。近年来 , 全国各地从上到下在这方面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湖北就曾经在导游中推出过硬举措 , 要求导游背诵一定篇目的导游解说词 , 并在年底进行抽查。这些方法和措施 , 有效地提高了导游执业水平 , 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乱导乱讲现象的发生。但是 , 总体来看 , 我国导游总体知识水平却不尽如人意。这不仅阻碍了高素质导游队伍建设 , 也使导游走向职业化专业化成为了一句空谈。要真正地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 培养一支高素质职业导游队伍必不可少 ,
8、 这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导游知识更新机制的有效健全 5。 1.3 导游用工 关系性质模糊不清 导游收入普遍较低且没有保障,其中社会导游权益保障水平极低。目前,除了旅行社专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以明确界定为劳动关系外,其他社会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的用工性质都模糊不清,比如社会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社会导游和导游服务中心之间的关系、兼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等。因为用工性质不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都不明确,致使导游尤其是社会导游的各项权益保障水平非常低,几乎处于无任何保障状态。改革开放多年来 , 我国导游队伍实现了从无到有 , 从小到大 , 从弱到强 , 成绩斐然。大多数 人
9、认为导游是一个“悠闲”的职业 , 既可免费游山玩水 , 还可赚取一定的收益 ,是个一箭双雕的职业。事实上 , 导游收入普遍较低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游收入较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首先 , 旅游业是一个资源( 如气候资源 ) 依托性很强的产业 , 由于受旅游资源本身限制 , 旅游业不可避免地存在淡旺季之分 , 而且淡旺季还体现得非常明显 : 在旅游旺季 , 导游满负荷地进行工作 , 在旅游淡季 , 导游员不可避免地受到工作量小的影响而处于“失业”状态 , 旅游业淡旺季交互进行 , 使导游员工作极不稳定 , 收入受到极大影响 ; 其次 , 导游要走向职业化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 由于导
10、游不能走向职业化 , 在现实中 , 很难有人把导游作为个人的终身职业和奋斗目标 , 相当一部分导游将可预计到的是要面临再次择业的问题 , 这些都间接导致了导游收第 3 页 (共 8 页 ) 入较低且没有保障 ; 再次 , 我国旅游业发展所处阶段也使相当一部分导游收入处在较低水平 1。 1.4 导游社会化管理水平低 导游工作的性质和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都决定了导游职业社会化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对于社会化导游的管理水平却非常低。从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目前的职能范围来看,也就仅限于提供注册办证和年 审刷卡服务。虽然也有些机构尝试开展一些职业培训活动,但并不系统化和常态化,对于社会导游的吸引力也不
11、大,完全是凭兴趣参加。 2 旅游法的颁布 旅游法颁布前的一些问题相应地导致了市场上服务质量和职业规范的问题的出现。如果要改善导游市场的现状,就应当明确导游执业行为的具体规范,并且对违反规定的导游施以严厉的惩处,同时必须完善并落实导游人员的各项保障制度。就旅游法之前已有相关的法规规定看,对于导游职业行为规范有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导游人员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导游是我国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与快速扩张的队伍、多元化发展的导游职业形态相比,我国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无法匹配。因此,旅游法直面导游服务市场的现实问题,按照规范和保障
12、并举这样的制度设计思路在明确导游人员执业规范的同时也完善导游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同时也指明了我国导游改革体制管理的方向。 2.1 旅游法明确的导游执业规范 2.1.1 导游执业许可制度 对执业资格的规范,体现在旅游法第 37 条,从绝对数量方面看,全国导游数量已经超过了旅游业务实际需求,但从导游队伍构成看, 结构性矛盾又非常突出,和市场实际需要有一定的脱节。实行导游职业资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导游结构制度,使得更符合市场的需求。 2.1.2 旅行社委派导游服务制度 对执业形式的规定,执业形式就是通过第 40 条明确了旅行社委派导游服务的制度。在业界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个讨论是导游职业是社会化还是自由
13、化,导游职业社会化的核心意思是强调导游可以不成为某一个旅行社的员工,而成为全社会全行业共享的资源。导游职业的社会化既能够体现导游工作的特点,又第 4 页 (共 8 页 ) 符合旅游市场的现实需要,应当是社会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是在此过程中应 当坚持的是导游社会化不可以等同于导游职业自由化。导游职业社会化意味着导游不必一定要隶属于某一个旅行社或者是景区(点),但是导游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必须通过旅行社或景区(点)的委派。因为导游服务是旅行社或景区(点)所提供旅游服务的组成部分,既然要求旅行社或景区(点)对旅游服务承担品质保障义务,就应当赋予旅行社或景区(点)选择并委派导游的权利,否则无法
14、体现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更重要一点是,如果允许导游直接和团队或客人进行交易,不仅旅游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旅游市场也将因无序竞争陷入更加混乱的境地。 2.1.3 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4。 2.1.4 具体职业过程中规范方面 这是在旅游法第
15、 41 条体现出来的这一条里面多数内容是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内容,还增加了一句 话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规范旅游者应该遵守的行为,旅游者是不是文明旅游,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从法律上很难设定它是一个义务,通过导游提要求的方式去影响或者是宣传文明旅游,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这是对于导游职业方面的规范一个内容 2 。 2.2 旅游法对于导游人员权益的保障方面 2.2.1 保障导游合法收入 目前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工资、带团津贴、佣金分成或回扣和小费等。但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有超过 70%的导游是没有基本工资的,所谓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劳动强度 根本就无法匹配。目
16、前导游收入的主体部分是靠安排购物、增加自费项目获取的回扣。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导游纷纷变身导购、逼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了。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导游的薪酬制度,并使其得到真正的落实,是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有之意,也是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必要前提。让人感觉高兴的是在这一条规定中不但规第 5 页 (共 8 页 ) 定了旅行社的员工是通过劳动关系保障的,而且还提到了应当保障社会导游的合法收入,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该全额付给导游的费用,这是一个很全面的设计。 2.2.2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 费用 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是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导游根据所带游客人
17、数向旅行社交纳的费用,也被称为“买团费”),是目前导游市场的“潜规则”。尤其是在聘用临时导游提供团队服务时,有不少旅行社会要求导游垫付全程的接待费用,也有要求导游“买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旅游法的该款规定提升了旅行社条例这条禁止性规定法律效力,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2.2.3 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 导游在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时,其合法权益也 应当得到保护。旅游法第 14 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
18、体现了旅游者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同时也是对旅游者非理性维权、损害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2.3 旅游法指明了社会导游管理的改革方向即行业组织管理模式 现今境外的导游管理中,协会在行业自律、规范等方面起到的作用不断的加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旅游市场,盈利性的市场主体(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中介公司)因其以牟利为主 ,在管理导游队伍时,无法保障导游的社会福利等,也不利于导游资源的共享。而由政府做一个直接管理主体,公权介入过深,也易过度压抑导游职业的灵活性。所以非赢利性质的行业协会,较为适宜作为导游的直接管理主体,从而避免上述弊端,促进旅游产业的良性发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对申
19、领导游证条件的规定是:取得导游资人员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在这个规定中,前一个条件与旅游法的规定相同,后一个条件在 旅游法中的表述则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这个改变看似平常,实则深远,它创新了我国导游人员管理体制,明确了社会导游管理改革的方向 建立行业组织管理体制。根据这个规定,今后申领导游证的人员,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办理:一、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旅行第 6 页 (共 8 页 ) 社办理,由旅行社对于导游进行执业管理(这类导游是旅行社导游
20、);二、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通过该组织办理,由该组织对导游进行执业管理(这类导游也就是社会导游)。 3 旅游法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 3.1 导游管理的具体执行层面 总 体来看,关于导游管理各个重点内容已经做了原则性规定或者是指明了方向,在具体执行层面还有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规则或者是措施,为了保证社会导游管理改革的稳定性,实际上这种机构现在全国的性质很不统一,有一些是事业单位,有一些是企业单位,也有个别是属于社团组织。 3.2 导游群体遭遇了职业困惑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群体经历了“阵痛”转型,收入减少是最直观、最强烈的感受。不少导游表示旅游法实施以来,自己的收入锐减,有的甚至减少了七成。已有
21、不少导游选择改行,甚至开始歇业,导游群体遭遇了职业困惑,高端优秀导游可 能转行,能力较差的导游更面临淘汰。过去旅行社里有一部分临时导游,只在有旅行团的时候带团,他们没有固定的底薪和养老金等。旅游法实施后,所引发的行业变动正在进一步加深,原有的导游收入结构已被打破,新的框架却尚未形成,这些挂靠旅行社的导游日子就不好过了。没有正常的薪资保障,又失去了购物回扣,很可能被慢慢淘汰出去,导游的入行门槛也将随之提高。此外,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
22、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3 。 4 解决旅游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4.1 从结构上解决问题的对策 导游灿烂的笑容背后有太多鲜为人知的艰辛。作为旅游服务的最后一个环节 ,人们太容易将整个行业的缺陷怪罪于弱势的导游群体 ,导游背负了不可承受之重。想留住花费诸多金钱、精力培养的导游人才 ,需要谨慎小心地从结构上解第 7 页 (共 8 页 ) 决一系列问题。首 先是在国家层面认真研究导游行业的薪酬体制 ,其次企业要设计个性化的激励措施 ,再者就是
23、“大张旗鼓弘扬小费文化的时候到了”。遗憾的是 ,中国文化尚不兼容小费 ,即便在出境游团队 ,采取的也是事先收齐而非当场给付的折衷做法。购物性的回扣、小费是全球普遍现象,只不过西方国家对其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较少引起争议。 4.2 旅游相关部门建立行业规范 想要更好地保障游客和导游双方的利益,需要旅游相关部门建立行业规范,提高导游、旅行社的经营和服务意识。对于已入行的导游而言,转行是摆在他们面前的较好选择,对于未入行的考生而言,也 多了几分犹豫和思量。旅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行业内分析,当下旅行社经营也面临着过渡和转型,确立长期
24、劳动合同只能增加旅行社经营成本和压力,让兼职导游都与旅行社签订长期合同也是不现实的。当务之急,便是规范报酬获取机制,确立导游的最低工资制度,即使是一次性合作,也要为导游提供最低薪酬保障。 4.3 导游服务机构的改革转制 本法颁布以后各地导游服务机构必须立即进行改革转制,一方面在全国统一将这类机构定性于社会团体性质的法人,以符合行业组织的基本 特征;另一方面加快完善这些机构在社会导游管理方面的职能和职责等 。 相对于十几亿的中国人口来说,中国导游队伍在数量上并不大 , 但其工作的意义却不小。导游工作是一份十分辛苦的工作 , 导游是旅游接待工作的一线劳动者 , 游客预订的各项服务与节目要通过导游的
25、联络安排才能组成完整和顺利的旅游行程。在情况有变时更需要导游的协调使旅游行程得以继续进行 , 而且 , 导游经常是在外独立作业 , 不能与家人团聚。一个旅游团的成功与否 ,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游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针对目前导游职业存在的问题 , 积极地采取措施 , 让导 游职业像其他职业一样生活在阳光下。 这样 , 中国导游才能真正成为旅游业发展的“ 贤内助” , 才能成为旅游业的生力军。 参 考 文 献 1 陈永昶,徐虹,郭净 . 满意均衡 J. 旅游学刊, 2013,( 10):第 3 期 2 旅游法, 2013:全文 第 8 页 (共 8 页 ) 3 田孝蓉 . 旅游经济学 M. 郑
26、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1.9: 15-118 4 陈锡畴 . 旅行社经营管理 M. 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6.9: 79-122 5 李瑞玲 . 导游业务 M.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6.6: 5-84 “Tourism law“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us and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of tour guide groups 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ing consumption level unceasi
27、ng enhancement,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the tour guide team has been growing. In order to better regulate and manage the tourism market, the state enacted the “tourism law“. Proposals from the Angle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our guide groups before and after the comparison, summed up t
28、he pros and cons of the law to guide group,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guide the community of the factors analyzed objectively, effectively solve method is put forward, which mak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tour guide groups are more optimistic,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ourism better and healthier direction. Keywords: tourism law ;tour guide ;countermeas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