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阳师范学院 20XX 届毕业生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职业前景分析 完 成 人: 班 级: 学 制: 专 业: 旅游管理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目 录 摘要 ( 1) 1 旅游法出 台前导游的职业现状 ( 1) 2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 3) 2.1旅游法对导游职业的积极影响 ( 3) 2.2旅游法对导游职业的消极影响 ( 5) 3 基于旅游法的导游职业前景分析 ( 6) 3.1 正确处理好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 ( 6) 3.2 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 ( 8) 3.3 优化导游薪酬制度 ( 8) 3.4 创新导游人力资源管理 ( 8) 参考文献 ( 9) A
2、bstract ( 10) 第 1 页(共 10 页)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职业前景分析 摘要: 导游在旅游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旅游法实施前,导游行业中存在着很多对导游职业发展不利的因素,如:导游人员的流失率高,导游的带团数量减少,“回扣”没了,收入减少,导游的职业发展遇到瓶颈等。旅游法实施后 ,给导游行业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但从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总之,旅游法的出台,将给导游的职业发展拓宽渠道,导游这一职业将大有可为。 关键词: 旅游法;导游员;旅行社;薪酬 旅游业是一个很复杂的综合性的产业,各个服务环节缺一不可,但最活跃、最具代表性的工种就是导游服务。对于旅游者而言,接触时间最长、接触最多的
3、人就是导游。现在有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导游人员是旅游业的灵魂,是代表一个国家的“窗口”,是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着。导游这个曾经很光鲜的职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上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旅游业 问题和矛盾的爆发点和聚焦点, 社会对于导游的非议愈演愈烈。道德与生存似乎成了很多导游每天都要面临的选择,一时间,在很多游客心里,导游成了 “ 黑心 ” 的代名词,导游的职业声望似乎已经达到这个职业诞生以来的最低点 。 旅游法的出台,给身处漩涡中的导游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了解和探究旅游法出台后对导游职业前景的影响,如何更好的留住导游,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导游队伍中去,从而提升整个导游队伍的
4、素质,促进整个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 旅游法出台前导游的职业现状 导游这个曾经在许多人看来是很光鲜的 职业,但是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了游客与导游间的冲突,从 “ 珠海导游不买保健烟便骂游客是穷光蛋 ” 到 “ 恶女珍事件 ” ,从 “ 丽江导游手持砖头追打游客 ” 到 “ 地震后导游带游客二进东京只为购物 ” ,社会对于导游的非议愈演愈烈。道德与生存似乎成了很多导游每天都要面临的选择,一时间,在很多游客心里,导游成了 “ 黑心 ” 的代名词,导游的职业声望似乎已经达到这个职业诞生以来的最低点 1。 首先,从目前我国导游的工作待遇来看,这也是最主要的,许多导游员都第 2 页(共
5、 10 页) 是没有工资、劳保和所谓的“三金”、“五金”的,虽然我国的导游员管理条例和劳动合 同法上一再强调要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全国各家旅行社的普遍情况来看,到底有多少导游员是真正与其雇佣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呢?这也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面是旅游企业为减轻企业成本,就给导游服务费,按天计算,一团一结,导游员收益现成;另一面是许多导游员只看短暂利益,没有为自己的长远利益着想,所以也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这样,导游员可以同时在几家旅行社带团,赚取更多的费用,这样就为自己也多一些机会。 其次,从收入来源上来看,旅行社一般把导游分成三类:实习导游、普通兼职导游、优秀专职导游。导游服务费从
6、50 元 至 300 元左右不等。但真正的现实是,许多导游不仅仅没有工资、劳保,而且带团连导游服务费都没有,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赌团”。那这种情况是如何造成的呢?首先是我国许多旅游企业的无序竞争,相互压价,导致利润减少,甚至为“负团费”、“零团费”,而我国目前有较大部分游客消费不理智,在选择旅游产品的时候,就是哪个最低就选择参加哪家旅行社的旅游,而旅游企业为以低价吸引游客,自然在产品中减少许多必要的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必须在游客出游后再另行付费,即通常所说的“自费项目”。有的旅游产品甚至只有一个框架,其间的旅游内容全部是自 费项目,旅行社把团队赚取利润的风险转嫁给导游员,导游在接团时,不得不为了
7、生存,而不断带领游客进店购物、增加自费,这种团原本就是“负团费”、“零团费”,所以导游服务费就根本无从提起。最典型的就是低价的华东游、北京游、云南游、海南游等等。 最后,从导游的自身来看,大部分导游员都是各大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也有其他专业或者业余学习考证的,随着导游考试的放开、各大职业院校的招生面扩大,许多导游都是外地生源,毕业后,不得不面对生活环境的改变,经济来源成为最重要的压力,何况许多人都是独生子女,刚参加工作就急于想如何 赚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但是却无法正确面对导游工作的艰苦和各种困难。 还有,要说的是小费的事情,其实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内还没有形成游客主动支付导游小费的习惯和想法
8、,除了少数地区和游客会支付小费以外,国内团导游基本没有这一项收入,去年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关于游客支付导游小费的事情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小费,其实是游客对导游服务的一种肯定,其实也是导游服务费的一种额外体现,在国外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而在国内却还是第 3 页(共 10 页) 一种不敢多谈的忌讳,非常奇怪。 2 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2.1 积极影响 2.1.1 导游员有了强 有力的法律保障 与 1999 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导游服务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导游服务公司法律地位不清晰,与挂靠导游
9、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当在旅游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又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使挂靠导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旅游法的实施,使得这一缺陷得到填补,让导游活动置于国家法律保护之下,导游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坚强保护。 2.1.2 导游员的收入渠道固定 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 入渠道。旅游法第38 条规定,“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作为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专职导游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但是对于兼职导游来说,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 60 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这样就使得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的权益也得到了
10、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定扭转了导游只能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购物店来获取“灰色”收入的途径,将导游的收入渠道固定,能促使导游更好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1.3 明确了旅行社和导游各自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第 96 条、 100 条、 101 条、 102 条、 103 条等条款对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将导游活动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规范导游带团行为。同时这些法规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说明,旅游法第96 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
11、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改变了旅游法出 台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作为弱势群体权利无法第 4 页(共 10 页) 得到保障的问题,也减少了导游在带团活动中的经济负担,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举能促进旅游社和导游友好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1.4 导游带团更轻松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顿时让导游现在的带团工作相较过去有了些许的变化。以往过程中的购物店和自费项目取消了,现在的行程让客人在景点玩的时间更多,返回酒店的时间也比以前提前了,让团队游客出门旅游不再感到特别辛苦。并且在每个团队的带团过程中,导游都
12、有了一定的导游服务费。客人行程基本是满意的。 在带团 过程的讲解服务中,导游不再涉及任何购物和自费项目的介绍,如果客人自行提出要求,导游也是耐心解释,依法带团。不过目前对于旅游法的认识也各有差异,部分具体团队细节上的操作还是不够明确。大部分导游带团都尽可能按照所带团队旅行社要求执行该团队操作。比如,游客自愿要求需在行程中另行参加收费娱乐活动、观赏晚间娱乐节目等;目前部分导游就是按照旅行社要求让游客自行前往购票观赏,团队人数众多的就由游客代表前往购票。让游客充分的感受了旅游法实施后的 “ 透明化 ” 。 2.1.5 导游不再是简单的“带路人”,应得到更好的发展 从目前黄金周遇到的自驾游和团队游相
13、比,团队游客明显感觉到有旅行社的合理安排,导游的热情服务让他们省去了不少麻烦,拥有了更多更安心体验度假的时间和乐趣;自驾游的无序游玩,也导致自驾客人浪费了不少时间在问路、找路、以及在用餐时却找不到用餐点的现实问题,让我们的团队游客明显感受到有人照顾和服务的优越感,所以导游的服务工作在旅游环节中绝对不可缺少。 一个优秀的导游不仅具有丰富的带团经验和渊博的知识,可以说是真正让游客感受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的 “ 文化传播者 ” ,而不是一个简单的 “ 带路人 ” 。相较以前的带团方式,现在导游带团 除了一如既往的热情服务,更加注意自己的规范服务。例如,为了倡导文明旅游,大部分导游都会每天在团队出发前,
14、为游客温馨提示文明旅游公约,以及安全须知的宣读。为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甚至于在第一次宣读告知后会提醒全体游客签名留 据。 导游能给旅游带来更多生机和活力,应该得到更好发展。 2.1.6 游客利益不受损害导游权益也需要保障 面对 一些高素质导游人才逐步流失,部分从业导游思想波动大等现象 , 最第 5 页(共 10 页) 主要的是导游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导游的收入不是简单的减少或增多的问题,只要薪酬制度合理化,导游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体 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获得应有的个人收入,那么导游这个职业还是能得到更进一步发展的。目前来看,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配套的法规制度,下一步重在管理部门监督旅
15、游企业落实。一方面现在导游的灰色收入被完全杜绝,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另一方面也希望导游的正当福利待遇和相关合法权益能够落到实处。 既然法规都已经实施了,相信旅行社在对导游待遇的相关制度也会进一步完善的,管理部门也会有进一步的动作。如果这些导游能够坚持下来,相信他们最终都能获得所想得到的报酬 。 众多导游的心愿是 希望旅游法的实施真正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做到关注旅客的同时也关注导游。引领我们中国的旅游业进入一个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2.1.7 导游薪酬体制将改革 为什么导游的收入会存在月入几千到月入上万这么大的差别?这和导游行业的薪酬一直不完善、不规范有关。导游的
16、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好的体力,有时候还要经得起倒时差。从付出和收入来讲,其实并不一定能让你满意,这也是近几年导游行业入行的人多,能够坚持下来却很少的原因。以前有一部分导游以挂靠旅行社形式生存,有单子来了,就跑过来接团,他们没有固定的 底薪和养老金等。而另一部分比较优秀的导游则以正常薪酬体制和一些大旅行社签约。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于这些只是挂靠旅行社的导游,日子就非常难过了,没有正常的薪资保障,又失去了灰色收入。依赖拿回扣的导游势必定会被慢慢淘汰出去,导游的入行门槛也将会提高。 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导游和旅行社的薪酬机制将在磨合中不断得到完善和规范 2。在新旅游法的影响下,目前,杭州导游的薪酬制度
17、基本都是以底薪加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保障的签约形式,另外还有导游带团的服务费,行业价格基本在 300 元一天左右。而上海出台的导游服务费要高于 杭州,最高可达 700元一天。 2.2 消极影响 2.2.1 “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第 6 页(共 10 页)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造成影响,同时又会使导游服务费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旅游法第 41 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缩水。
18、 2.2.2 带团数量减少 除了没有购物、自费项目的回扣外,旅游法的实施导致 旅行社接团数量减少,使得导游带团数量减少甚至无团可带的窘地。旅游法实施后,很多旅游线路的价格普遍看涨,面对一些旅游线路价格上涨的局势,很多游客选择自助游这种灵活、自由的出游方式。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很多导游想带团但是无团可带的局面,所以很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了。 2.2.3 导游队伍的人才流失 旅游法取消了购物环节和自费项目,旅游法出台后也导致各条旅游线路的价格上涨,面对旅游线路价格的高涨,很多游客都选择自助游的出游方式,这就导致游客参团数量减少,这就出现了部分导游带团数量减少甚至无团可带的现象,导致 导游的收入减少,很多
19、导游选择改行。 而在导游的实际带团中,目前导游的薪酬各旅行社支付可谓 “ 良莠不齐 ”, 普遍还存在有导游带团垫付团款的现象 。 不得不承认,在新法刚刚实施过程中,在导游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行业会流失很多素质较高的导游,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3。如果旅游版块缺了这些优秀导游的话,其实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遗憾。 针对这种现实,不少导游出现了思想动摇,转行的现象。导游这个特殊行业不同于其它常规行业,独自带团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是相当大的,如果生活都不能保障那也将影响导游工作的积极性。 很多 导游认为现在 的收入还不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心里没有安全感 。 3 基于旅游法的导游职业前景分析
20、旅游法出台后对导游的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导游的收入减少,带团数量减少,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针对旅游法出台后对导游职业前景带来的不利影响,现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3.1 正确处理好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 第 7 页(共 10 页) 3.1.1 旅行社与导游关系现状 由于我国旅游的季节性比较突出,导致旅游业出现淡旺季。旺季时旅行社四处寻求导游带团,淡季时旅行社恨不得将所有员工都裁掉,一些规模较小的旅行社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正是因为这样,旅行社 才与导游脱钩,导游员的培训,导游证的年审交由导游服务公司来完成。这就意味着挂靠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经常处于无事可做的尴尬境地。旅行社找不到好导游,好导游无用
21、武之地,许多持证导游将带团作为副业,只有少数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养老等社会保障,捞一把的观念存在于很多导游身上 4。 3.1.2 破解旅行社与导游关系困局 事实上旅行社与导游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实现双赢,首先,旅行社努力拓展业务范围,规避淡旺季的风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旅游社仍局限于传统的旅游模式,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有车一族的兴起,移 动互联网的普及,很多游客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旅游方式,而是转向与具有探险、猎奇这样的新的旅游方式。这类旅游者对于贴心化的服务,个性化、人性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旅行社应该多关注这类旅游群体,开发适合他们的旅游线路。 另外,我国的旅游资源又存在
22、着季节差异和地域差异,还有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的兴起,这些都为旅行社开辟了新的业务范围。这些年来兴起的自驾游,有的旅行社已经开始尝试参与。旅行社业务范围广,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导游员不能只强调生存问题,除了生存问题,还应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一个好 的导游员一定是一个杂家,知识渊博,上知天文,下晓地理,具有很好的与人沟通能力,亲和、友善。扩大视野,多学习,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对于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需要旅行社真正认识到导游员的重要性,善于发现导游队伍中的优秀人才并加以培养,解决好导游的后顾之忧。所以无论是旅行社还是导游员,不要各自为战,应该通力合作实现共赢 5
23、。 3.1.3 外部约束与自我管理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和导游的不规范行为实行法律约束,因此,旅行社和导游应该在外部的约束下实现自我管理的目的。 作为旅行社来说,不能再把旅游业务 当成是简单的生意来做,应该把它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去认识,毕竟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要增第 8 页(共 10 页) 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水平,只要这样才能赢得游客满意,扩大客源,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作为导游来说,应当把传播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增进人际和谐,促进世界和平当做自己光荣而神圣的义务。立足现实,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思想文化水平。旅游法将旅游业上升为一
24、种事业的提法,对于导游员来说,其发展前途是大有可为的。导游员要立足岗位,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自己争取更好的发展前 途 6。 3.2 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 3.2.1 正视压力 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不仅仅存在于导游工作中。旅游法出台后导致导游带团数量和收入减少,导游应该正视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当工作压力过大时可以找朋友等人倾诉,也可以参加娱乐活动为自己减压。应当保持愉悦的心情,避免把不愉快的心情带到工作中。 3.2.2 换种思维看待工作和评价自己 换种角度看待工作,可以让导游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保持对工作的热情。导游不要仅仅把带团看成是一项体力劳动,而要把它当成一项
25、事业来做,当自己的服务得 到游客的满意,当自己的讲解得到游客的夸赞,那种喜悦心情是不言而喻的。不能把自己当成是打工仔、打工妹,要把自己当成祖国优秀文化的传播者,增进人类和谐,促进世界和平的使者,这样重新定位和评价自己,才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 3.3 优化导游的薪酬制度 目前,我国导游员的薪酬制度不健全,部分导游没有工资,生活缺乏保障。一些导游在缺乏工资保障的情况下,就会降低服务标准,强迫游客购物,引发了游客对导游的强烈不满,对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导游的薪酬制度不合理。 针对现行导游薪 酬制度不合理的问题,应该设计新的导游薪酬制度。( 1)立足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设立导游基本工资;( 2)根据旅行社经营状况,设立导游员效益工资;( 3)根据游客满意度,给导游发放带团津贴;( 4)实行小费佣金制 7。 3.4 创新导游人力资源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