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公司对每一被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