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从其成立初始,就以其“小额、灵活、分散、便捷”的经营特点,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迅速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在小额贷款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按照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小贷公司的服务对象七要足农户,然后才足个体工商户和乡镇小微企业,并且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然而,从小贷公司在全国推广的情况来看,许多地区的小贷公司贷款绝大部分却投向了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占贷款比例通常占到80%以上,涉农贷款比例较低,背离了国家规定其服务“三农”的初衷。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也有其苦衷:由于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健康发展以及积极作用的发挥,其中最主要的就足三农”领域贷款带来的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及其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