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0一一年五月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二、本示范文本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含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游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三、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房屋买卖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房屋租赁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五、本示范文本条款由北京市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