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前置审批大 中 小 一、事项类型B2005二、 办事名称担保机构前置审批三、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2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736号),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第一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第21条,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15条。四、办理条件: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