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保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薪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