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六、企业在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