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年月日 ()财外字第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于年月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附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附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