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法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