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出台促进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一)审核本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安排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复核和资金的拨付工作;(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