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BL/AH04957-20086 A/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火管理,杜绝违章用火,减少因用火导致的火灾、火警、爆炸等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司各直属单位、多种经营企业、承包商等在生产区域及外管网用火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用火管理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巴陵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在公司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即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器具和设施等,具体包括: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