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我国现行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至今已经历12年。由于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实践和经济发展的特有属性,特别是因为没有物权基础,使我们今天审视担保法时,深感其存在多处缺陷、遗憾和不足。虽经2000年1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对其缺陷、遗憾和不足予与补充、修改和完善,从而使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展示出新的突破性。一、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简介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分在第四编,从170条至240条,计71个条文。其中,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从170条至178条,计9个条文;第十六章抵押权,从179条至207条,计29条;第十七章质权,从208条至229条,计22个条文;第十八章留置权,从230条至240条,计11个条文。二、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1.关于适用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