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冲突及适用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被列为单独一编并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属于对担保法的修正。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存在立法冲突的情况下,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从而在原则上解决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通过比较,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担保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了修正: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从属问题一般认为,担保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甲乙之间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甲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以作为支付货款的担保,双方又依此签订一抵押担保合同,这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买卖合同的。正是由于二者所具有的主从关系,物权法与担保法都在原则上规定“主合同(物权法称主债权债务合同,二者意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这是两法的一致之处。但在此原则规定之外,两法在特殊情形的规定上却截然不同。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